一、受理期間:114年4月17日至114年4月28日(上午9:00至下午5:00)。二、受理處所:本公司法令遵循室(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0樓)。三、受理方式:書面。四、注意:(一)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,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。但以一項為限,提案超過一項者,均不列入議案。(二)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。(三)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,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