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本公司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,不再提供保證書予保戶。前已持有保證書且保證書上所載保單業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前生效之有效契約,其權益不受影響,本公司仍負保證書內容之責。
二、爾後,如業務夥伴仍逕行提供保證書予保戶,概與本公司無涉。